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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抚顺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0QDGEF-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411民初2910号
    案号 (2019)辽0411执4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03
    发布日期 2019-07-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董荣强与被告抚顺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4日十张“兴隆卡”的预付款消费服务合同。(卡号分别为:0240181564162、0240181564163、0240181564164、0240181564165、0240181564166、0240181564167、0240181564168、0240181564169、0240181564170、0240181564171) 二、被告抚顺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董荣强判决第一项中十张“兴隆卡”的预存款余额共计9751元。 三、被告抚顺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董荣强的经济损失(从2018年10月19日起,以975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给付至预存款全部退还止)。 如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抚顺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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