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179933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286号 |
案号 | (2021)粤1972执恢17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日期 | 2022-02-2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东莞恒辉彩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清偿垫款本金人民币6677033.66元及利息200311.01元(暂计至2014年7月24日,后续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对涉案抵押物[被告恒辉彩印公司名下位于东莞市虎门镇村头村二巷(宿舍)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4275971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对其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限额53149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原告对被告恒辉集团公司名下的位于连平县三角镇生态工业园24-1、24-2的两块土地(证号:连府国用(2011)第00705、00706号)]享有抵押权,对其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限额1422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昌辉彩印公司、恒辉集团公司、置地公司、郑敬辉、邓雪梅、郑仲辉、郑雪贞、卢达成、樊小敏对被告恒辉彩印公司案涉垫款本息在最高限额4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能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569元、保全费5000元,由十一被告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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