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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179933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东一法寮执字第1432号
    案号 (2020)粤1972执36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5
    发布日期 2020-07-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钟想琼偿还拖欠的借款本金6365554.93 元及其利息和违约金(至2013年12月23日止所拖欠的利息和违约金为544995.51元;其余利息和违约金以6365554.93 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3年12月23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限被告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钟想琼支付律师费100000元。 三、被告郑敬辉、郑仲辉、邓雪梅、东莞市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东莞市新文印刷有限公司、东莞市恒联机械印刷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恒辉彩印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钟想琼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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