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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179933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9号
    案号 (2020)粤1972执22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25
    发布日期 2020-07-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行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49599381.05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4年4月2日,利息为1198696.04元,罚息870848.02元,复利35791.6元,后续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罚息按前述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按罚息利率对应付未付的利息计收,均计至全部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有权对案涉抵押物[被告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清远市清城区南门街50号百顺商业大厦首层A06、二201、三301号房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5656118号)]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东莞市恒联机械印刷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恒辉彩印有限公司、郑敬辉、郑仲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292468元,由被告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东莞市恒联机械印刷有限公司、郑敬辉、郑仲辉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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