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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179933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3321号
    案号 (2020)粤1972执21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21
    发布日期 2020-07-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莞虎门恒辉彩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本金49503673.94元及利息238567.94元、罚息和复利(截止2014年10月14日,罚息514837.83元、复利4127.21元,后续罚息按年利率9.36%计算,计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复利对未付利息238567.94元按罚息利率计至利息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郑敬辉、邓雪梅、郑仲辉、郑雪贞、东莞市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虎门恒辉彩印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所负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3106.03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虎门恒辉彩印有限公司、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郑敬辉、邓雪梅、郑仲辉、郑雪贞、东莞市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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