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179933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9民终11183号
    案号 (2019)粤1972执61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28
    发布日期 2020-07-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邓雪梅、郑仲辉、郑雪贞、东莞市虎门恒辉彩印有限公司、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吴小勇、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东莞市百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郑敬辉所欠原告廖海腾的借款本金21000000元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郑敬辉追偿; 二、被告邓雪梅、郑仲辉、郑雪贞、东莞市虎门恒辉彩印有限公司、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吴小勇、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东莞市百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郑敬辉所欠原告廖海腾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为标准,以1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上述借款付清之日止;以90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8日起至上述借款付清之日止)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郑敬辉追偿; 三、被告邓雪梅、郑仲辉、郑雪贞、东莞市虎门恒辉彩印有限公司、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吴小勇、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东莞市百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郑敬辉所欠原告廖海腾的律师费130000元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郑敬辉追偿; 四、被告邓雪梅、郑仲辉、郑雪贞、东莞市虎门恒辉彩印有限公司、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吴小勇、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东莞市百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原告廖海腾支出的担保费用1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郑敬辉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1800元,财产保全费8020元,合计219820元,由被告邓雪梅、郑仲辉、郑雪贞、东莞市虎门恒辉彩印有限公司、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吴小勇、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东莞市百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鉴定费、鉴定人员出庭费用合计255040元,由被告东莞市百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