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179933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1854号 |
案号 | (2019)粤1972执454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25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清偿垫付款本金17463126.51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4年7月9日为688605.75元,后续利息按每日0.5‰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50000元; 三、被告东莞市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敬辉、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恒新纸箱制造有限公司、东莞市恒联机械印刷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恒辉彩印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对东莞市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的账户(账号:7448610182600015414)内,被告东莞市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东莞市百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股权收益款对上述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对被告东莞市恒新纸箱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东莞市虎门镇小捷滘村山嘴塘的厂房、宿舍(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粤房地证字第C1631729号、粤房地证字第C1631728号)及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原告就该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对上述款项在抵押担保范围内[即最高额不超过债务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诉讼费用,最高限额涵盖本案与本院(2014)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1853号案件确定的担保债权上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对被告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恒辉彩印有限公司厂房内的板纸、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全部存货享有抵押权,原告就该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对上述款项在抵押担保范围内[即最高额不超过债务本金人民币10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诉讼费用,最高限额涵盖本案与本院(2014)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1853号案件确定的担保债权上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原告对被告东莞虎门恒辉彩印有限公司拥有为位于其厂房内的一台罗兰力确双色(型号RZK3B)、一台罗兰力确四色(型号RZK3B)、一台罗兰800全开四色(型号R804)等共计三台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原告就该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对上述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能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收取为136610.3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东莞市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敬辉、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恒新纸箱制造有限公司、东莞市恒联机械印刷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恒辉彩印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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