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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路政罚〔2021〕21261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15日22时37分,象山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戴港高速口对浙BF9181/浙BK581挂牵引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武静,车辆所有人是宁波兴锐丰建材有限公司,该车装运水泥从西周到新桥,象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货运车辆故意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等方式逃避检测的违法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戴港高速口进行调查处理。9月16日象山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9月1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武静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兴锐丰建材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16
    决定机关 象山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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