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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浦第21202140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1.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 2.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3.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4.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
    行政处罚内容 1.警告,罚款人民币90000元2.警告3.警告4.警告5.警告6.警告7.警告,罚款人民币60000元8.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22
    决定机关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