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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绍兴县雅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盛来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85957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杭拱半商初字第203号
    案号 (2015)杭拱执民字第21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杭州拱墅法院
    执行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8-10
    发布日期 2017-06-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绍兴县雅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二、被告绍兴县水鑫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绍兴斯必达针纺织有限公司、盛来军、陆霞文、吴水木、金彩琴对被告绍兴县雅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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