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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220108****06XM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兵1202民初1129号
    案号 (2022)兵1202执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1
    发布日期 2022-07-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新疆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万盛 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36 800 000元,已付 325 600 000元,剩余11 200 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 前付清; 二、如果被告新疆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 第一项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11 200 000元,则按年 息9%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计算利息;被 告新疆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开发的位于哈密市前进 大道江苏大厦第15层、第16层两整层楼房抵偿应付原告新 疆万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1 200 000元及全部利 息;江苏大厦第15层、第16层两整层楼房的房产证由被告 新疆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税费,原 告新疆万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契税和大修基金; 三、原告新疆万盛建筑工程公司对江苏大厦依法享有在 建工程优先权; 四、被告新疆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其自行分包的 项目工程资料负责收集齐全后交付原告新疆万盛建筑工程有 限责任公司的资料员并支付30 000元劳务费;由原告新疆万 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配合将江苏大厦整体竣工验收资料 准备齐全并完成交工; 五、江苏大厦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由原告新疆 万盛建筑工程公司负责,其他质量问题由被告新疆双丰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六、原告新疆万盛建筑工程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 求; 七、案件受理费108 695元,减半收取54 348元,由被 告新疆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21年12月30日 前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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