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集力塑钢异型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薛清纪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638781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592号 |
案号 | (2016)鲁0212执0045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4-11 |
发布日期 | 2016-07-1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岛集力塑钢异型材有限公司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15600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4月21日,之后至实际还清之日所产生的利息按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 二、对于上述欠款,被告青岛集力塑钢异型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前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300万元;剩余款项于2015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 三、被告青岛集力塑钢异型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律师费150000元。 四、被告胡春玲、臧家存对上述第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如被告青岛集力塑钢异型材有限公司、胡春玲、臧家存未能按时足额还款,则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全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诉讼阶段的律师费恢复到300000元,并且由此产生的执行阶段律师代理费由被告青岛集力塑钢异型材有限公司、胡春玲、臧家存承担。 六、原告与被告青岛汇润港都商务有限公司确认双方之间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如被告青岛集力塑钢异型材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二、三项付款义务,原告对于被告青岛汇润港都商务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位于青岛保税区上海路17号的房产(房屋他项权证号为:青房地权保他字第2013103号)享有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70029元,减半收取30014.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5014.5元,由被告青岛集力塑钢异型材有限公司、胡春玲、臧家存、青岛汇润港都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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