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抚州市新安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100374****220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1002民初4646号 |
案号 | (2021)赣1002执98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抚州市新安实业有限公司、邵海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郭广元借款本金计人民币50万元; 二、被告抚州市新安实业有限公司、邵海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郭莹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00万元; 三、被告抚州市新安实业有限公司、邵海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郭广元、郭莹的利息596000元(注:截止至2018年11月20日的利息); 四、被告抚州市新安实业有限公司、邵海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郭广元借款利息(自2018年11月21日起以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二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 五、被告抚州市新安实业有限公司、邵海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郭莹借款利息(自2018年11月21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二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68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1784元,由被告抚州市新安实业有限公司、邵海宾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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