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抚州市新安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100374****220D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1024民初128号
    案号 (2020)赣1024执恢2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8
    发布日期 2020-12-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抚州市新安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国云货款计人民币15207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截至2017年12月31日计人民币1387.34元,其后逾期付款损失以货款152072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4.35%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被告邵海宾对被告抚州市新安实业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4.5元,由被告抚州市新安实业有限公司、邵海宾共同负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