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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保通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005CFG-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101民初660号
    案号 (2019)京0101执113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14
    发布日期 2020-04-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保通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畅借款本金200 000元及借款期间的利息10 910元; 二、被告保通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畅逾期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9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1%计算); 三、被告保通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畅律师费15 000元; 四、驳回原告刘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086元(含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保通控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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