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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旭升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欧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00979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91民初10127号
    案号 (2018)苏0591执24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07
    发布日期 2018-10-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新光租赁(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旭升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15BR056的《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于2016年11月14日解除; 二、被告深圳市旭升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光租赁(苏州)有限公司返还《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租赁物(4台精雕机/KX600B-Ⅱ(气动)、5台精雕机/KX800B-Ⅱ(气动)、16台精雕机/KX600B-Ⅱ、1台精雕机、2台HY330-2精雕机、5台数控雕铣机、1套数控雕铣机、2台SK50D雕铣机); 三、被告深圳市旭升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光租赁(苏州)有限公司偿付已到期未付租金185195元及截止2016年11月3日的违约金8146元,并赔付原告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85195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收的违约金。 四、被告欧强、许先英对被告深圳市旭升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欧强、许先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旭升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24元,由被告深圳市旭升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欧强、许先英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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