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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绍兴市天然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水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101172X
    执行依据文号 (2008)金中民二初字第33号
    案号 (2009)浙金民执字第001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09-04-10
    发布日期 2014-09-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绍兴市天然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50069750元,支付利息5634348.97元(已计算至2007年12月27日,此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绍兴市天然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沈水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20320元,由被告绍兴市天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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