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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汉晟工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9976****43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黑0110民初2021号
    案号 (2019)黑0110执恢7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3
    发布日期 2019-12-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哈尔滨汉晟工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杨东伟佣金人民币150 00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此款与前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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