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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汉晟工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立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31584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香民四商初字第521号
    案号 (2018)黑0110执2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2
    发布日期 2018-04-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哈尔滨汉晟工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国庆借款人民币800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 二、被告哈尔滨汉晟工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国庆借款逾期利息(本金为人民币800000元,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3年9月7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的实际给付之日止),与上述欠款同时付清。 如果被告哈尔滨汉晟工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95元(原告已预交),原告王国庆负担人民币308元,被告哈尔滨汉晟工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2787元(本判决生效后与上款一并给付原告王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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