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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精河县力达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义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02037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新4003民初1164号
    案号 (2017)新4003执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05
    发布日期 2017-06-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精河县力达纺织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奎屯融坤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83406元、律师代理费15200元,共计298606元。于2016年7月18日之前支付原告100000元;于2016年7月30日前支付原告50000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剩余款项148606元。若被告精河县力达纺织有限公司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任何一笔给付义务,原告奎屯融坤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可就剩余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执行,并加付违约金6334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65元,由被告精河县力达纺织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精河县力达纺织有限公司已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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