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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百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56****319N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2民初775号
    案号 (2019)粤1972执73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24
    发布日期 2019-07-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广东百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3月11日尚欠原告东莞市依佩刺绣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27,547.2元,担保人宁娟同意对被告广东百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各方同意被告广东百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人宁娟按以下方式共同向原告东莞市依佩刺绣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7,547.2元、担保费510元,以上款项共计128,057.2元以了结本案纠纷:1.2019年3月11日支付10,000元;2. 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3.2019年5月31日前支付40,000元;4.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5.2019年7月31日前支付18,057.2元; 三、如被告广东百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人宁娟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东莞市依佩刺绣制品有限公司同意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基于涉案买卖合同纠纷的权利义务予以消灭,任何一方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权利; 四、如被告广东百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人宁娟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任意一期款项,原告东莞市依佩刺绣制品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及要求被告广东百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人宁娟支付利息(利息以127,547.2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标准,从2018年11月28日起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五、本案应收取受理费1,425.47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157.73元,以上合计2,58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依佩刺绣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291.6元,由被告广东百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人宁娟共同负担1,291.6元,被告广东百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人宁娟应于2019年7月31日前迳付给原告东莞市依佩刺绣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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