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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昌综执罚决字〔2021〕第04-0178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绍兴安泰运输有限公司带泥运行的行为,违反了《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以及《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决定罚款500.00元(人民币伍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23
    决定机关 浙江省新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韩立东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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