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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县交罚决字[2020]第33062451201000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安泰运输有限公司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05月16日14时40分,新昌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新昌双彩高速道口巡查时,发现绍兴安泰运输有限公司的浙D.F962挂平板挂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董廷廷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董廷廷驾驶浙D.S6717浙D.F962挂平板挂车从双彩运送沙石到三界,空车返回双彩时因其行驶证上车辆类型为重型平板挂车实际为厢式货车,改装,被查获,检查相关证件因其无法提供道路运输证,绍兴安泰运输有限公司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18
    决定机关 新昌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韩立东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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