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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县运罚决字[2020]第3306245120100029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安泰运输有限公司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05月08日09时30分,新昌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新昌高速道口巡查时,发现绍兴安泰运输有限公司的浙D.F220挂平板挂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刘海生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刘海生驾驶浙D.F6773浙D.F220挂平板挂车从三界空车到新昌,因行驶证上位重型平板自卸挂车实际为厢式货车,绍兴安泰运输有限公司违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08
    决定机关 新昌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韩立东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