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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10005****732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102民初164号
    案号 (2019)赣0102执27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26
    发布日期 2019-09-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市恒业矿冶机械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借款本金1366102.3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8月2日,利息2220.74元,罚息329252.51元,复利38648.62元,自2018年8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南昌市恒业矿冶机械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律师费5090元; 三、被告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鸿阊担保有限公司、王敏、裘丽萍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市恒业矿冶机械厂追偿; 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26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260元,由被告南昌市恒业矿冶机械厂承担,被告南昌市建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鸿阊担保有限公司、王敏、裘丽萍对此款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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