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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青南卫公罚告字[2017]2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十四条一款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三十六条一款一项、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内容 自觉履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29
    决定机关 市南政府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 歌原晃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