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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区宝烨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耀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93306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407号
    案号 (2016)粤0604执42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15
    发布日期 2016-08-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耀明、蒋瑞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新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98021.05元及利息(暂计至2015年8月21日的利息为26100.25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3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再上浮40%计,若遇上述基准利率调整,则从次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宝烨贸易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为5976元,财产保全费2079元,合计8055元,由被告马耀明、蒋瑞欢、佛山市顺德区宝烨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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