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顺德区宝烨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马耀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9330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960号 |
案号 | (2015)佛城法执字第0144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3-20 |
发布日期 | 2015-04-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宝烨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暂计至2014年9月22日分别为89583元、65625元,从2014年9月2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11.25%计算);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宝烨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272000元; 三、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宝烨贸易有限公司自2013年3月28日至2015年3月28日期间已产生及未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项下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在最高额22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马耀明、蒋瑞欢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2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34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8432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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