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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兴市监处〔2020〕19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登记管理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18
    决定机关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刘俊轩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