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兴市监处〔2020〕1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登记管理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18 |
决定机关 |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刘俊轩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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