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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阿城继电器二厂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274805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阿民三商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
    案号 (2015)阿法执字第012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6-17
    发布日期 2016-09-2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阿城继电器二厂给付原告张继生欠款70534.6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付清。 二、驳回原告张继生其他请求。 案件受理费907元,原告张继生负担125元,由被告阿城继电器二厂石桂云负担78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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