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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永凯大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12668****56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83民初14351号
    案号 (2019)苏0583执恢7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22
    发布日期 2020-05-28
    已履行 1320000
    未履行 7000000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妨碍、抗拒执行,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广西永凯大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江苏华东造纸机械有限公司货款6657101.25元,偿付利息损失(以6657101.25元为基数,自2011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610元,申请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9910元,由原告负担21207元,由被告负担687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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