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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永凯大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赖可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01275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507民初1832号
    案号 (2017)粤0507执11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23
    发布日期 2017-12-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广西永凯大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付还原告广东自动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设备款190,323.70元及按从2014年12月17日起至该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3元,公告费1500元,合计诉讼费3553元由被告负担,并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直接付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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