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顽车宝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105MA****KN1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04民初6833号 |
案号 | (2021)冀0104执188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日期 | 2021-09-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顽车宝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陕西百事亨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转让款1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2月28日起至全部款项偿清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 二、若被告河北顽车宝贝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陕西百事亨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有权就抵押财产冀AR647L号车辆、冀A1V0N7号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车辆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姬立峰、霍文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顽车宝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陕西百事亨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15元,由被告河北顽车宝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姬立峰、霍文娟共同负担。 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顽车宝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陕西百事亨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转让款1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2月28日起至全部款项偿清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 若被告河北顽车宝贝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陕西百事亨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有权就抵押财产冀AR647L号车辆、冀A1V0N7号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车辆的价款优先受偿; 被告姬立峰、霍文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对被告河北顽车宝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 驳回原告陕西百事亨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15元,由被告河北顽车宝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姬立峰、霍文娟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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