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安卫水罚〔2018〕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安吉国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安卫水罚〔2018〕1号案件名称:安吉国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案被处罚人名称:安吉国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行政处罚的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处罚的种类:1、罚款1500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安吉支行安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卫生局二),账号:1205290029900003132(地址:安吉县递铺镇递铺路589号);或中信银行湖州安吉支行安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卫监),账号7339110195900003641(地址:安吉县递铺镇天荒坪中路273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或安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安吉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安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8年6月12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6-12 |
决定机关 | 县卫生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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