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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国恒(宁波)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20330****087R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1民初4328号
    案号 (2020)苏1181执8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20
    发布日期 2020-07-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爱邦表面涂层技术研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向日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国恒(宁波)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张敏、国恒能投(杭州)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宁夏中凯物流有限公司票据款300万元及利息(其中100万元的利息,自2019年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其中200万元的利息,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宁夏中凯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1400元,由被告江苏爱邦表面涂层技术研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向日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国恒(宁波)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张敏、国恒能投(杭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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