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浦农(肥料)罚决字〔2021〕第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1^02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13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农业农村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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