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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淮安万邦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80078****96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812民初3700号
    案号 (2021)苏0812执6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日期 2021-07-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汇丰房产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刘辉、陈业商铺回购款793974.3元,并支付2017年8月1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收益103445元(租金收益税收已扣除),合计897419.3元,该款分期支付: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刘辉、陈业45万元,余款447419.3元于2021年3月31日前付清;二、被告江苏汇丰房产实业有限公司履行第一条约定的付款义务后,原告刘辉、陈业于2021年2月28日前配合被告江苏汇丰房产实业有限公司办理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汇丰中央广场一期三层3016号商铺的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在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之前,上述商铺由被告江苏汇丰房产实业有限公司使用,如被告江苏汇丰房产实业有限公司将商铺对外出租,所得收益与原告刘辉、陈业无关,并且由原告刘辉、陈业配合办理相关租赁手续;三、被告淮安万邦实业有限公司对第一条约定的款项承担一般担保责任;四、如被告江苏汇丰房产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第一条约定足额付款,则原告刘辉、陈业有权就被告江苏汇丰房产实业有限公司全部未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江苏汇丰房产实业有限公司应从逾期之日起以未付款项总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五、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本案案件诉讼费11940元,减半收取5970元,由被告江苏汇丰房产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刘辉、陈业)。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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