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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吉青市监广监处〔2021〕7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上述行为,本局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拟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处以罚款57000.00元。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因当事人未出售房屋,没有违法所得,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处罚款3000.00元。综上,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处以罚款60000.00元(陆万元整)。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0
    决定机关 青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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