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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21987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05民初11076号
    案号 (2021)粤0105执40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3
    发布日期 2021-08-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嘉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956413.1元及从2018年6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其中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按照年利率7%标准计算,从2019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二、被告李岷江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岷江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成都嘉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以4000万元为限。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成都嘉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49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成都嘉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李岷江、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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