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市宋氏钢管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宋建新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41225****518B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104民初7769号 |
| 案号 | (2018)苏0104执283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7-05 |
| 发布日期 | 2018-08-13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州市宋氏钢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1月11日的罚息、复利合计657931.59元,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复利以未偿还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0.35%计付); 二、驳回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7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979元,由被告常州市宋氏钢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常州市宋氏钢管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中的10725元已由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预交,被告常州市宋氏钢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将此款给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剩余的25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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