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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建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0258****179C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红民初字第4016号
    案号 (2019)津0106执恢1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29
    发布日期 2019-09-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隆昌德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3181699.7元及2015年 7月22 日至实际给付全部借款之日止的全部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人民币展期协议》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天津开发区环渤海经贸有限公司、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建联担保有限公司、苏大普、尹建民、尹晓亮对于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0890 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5890元,由被告天津隆昌德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环渤海经贸有限公司、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建联担保有限公司、苏大普、尹建民、尹晓亮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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