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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建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0258****179C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104民初2809号
    案号 (2019)津0104执32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立案二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23
    发布日期 2019-05-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庞亚通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贷款本金4170654元,罚息875950.46元,共计50466604.46元(截止2017年2月28日),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罚息自2017年2月29日至实际偿还日;二、被告天津泰宇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建联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庞亚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126元,减半收取计23563元,由被告庞亚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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