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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建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风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64411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03民初9076号
    案号 (2017)津0103执15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01
    发布日期 2017-09-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金珂琳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8997441.67元。 二、被告天津金珂琳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支付截至2016年8月22日的利息116563.56元、罚息334146.23元、复利8177.71元以及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付)。 三、被告天津建联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金珂琳商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在最高债权限额10000000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天津建联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金珂琳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张雳、被告赵世刚、被告张惠芳对被告天津金珂琳商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金珂琳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99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180元,共计84174元,由被告天津金珂琳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建联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张雳、被告赵世刚、被告张惠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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