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建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刘风歧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644117-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西民三初字第2263号 | 
| 案号 | (2016)津0103执73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2-15 | 
| 发布日期 | 2016-07-26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天津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骏远(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偿还借款本金9069091.07万元。 二、被告骏远(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支付截至2015年8月23日的利息8842.36元,及自2015年8月24日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按涉案合同中约定标准计付)。 三、被告天津建联担保有限公司、李思佳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骏远(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34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0346元,由三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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