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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建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0258****179C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04民初1455号
    案号 (2019)津0104执47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研究室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2
    发布日期 2019-1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恒鸣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一次性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借款本金6278669.83元、截至2018年1月18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1937627.86元,并按双方所签《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复利,计付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二、被告天津建联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市恒鸣建材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天津建联担保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恒鸣建材制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314元,减半收取计34657元,由被告天津市恒鸣建材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建联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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