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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绥芬河市万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时延宝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17830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黑10民初6号
    案号 (2017)黑10执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06
    发布日期 2017-07-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绥芬河市万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前给付原告张祥斌借款本金3600万元,如未能按期给付,原告张祥斌放弃此款全部利息及执行阶段产生的迟延履行金;二、被告绥芬河市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时延峰、时延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张祥斌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221800元,减半收取110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张祥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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