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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丽莲公(紫)行罚决字[2019]5145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丽水市中梁城置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举办大型活动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10月20日晚,丽水市梁锭置业有限公司在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审批许可的情况下,在丽水市莲都区XXX路附近XXX举办XXX项目推广晚会活动,参与人数达2000人以上,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制止。构成了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  2019年11月1日,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2019年11月7日,丽水市梁锭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行政复议,经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审理,2020年1月2日作出莲政复调字﹝2020〕1号行政复议调解书,把罚款数额变更为十万元,其他内容不变。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01
    决定机关 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紫金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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