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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三江(连云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保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61398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202民初12号
    案号 (2018)辽0202执16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8
    发布日期 2018-05-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三江(连云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立即给付原告联合创业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项人民币19,370,000元; 二、被告三江(连云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4倍赔偿原告损失; 三、被告三江(连云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联合创业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178,794元; 上述第一至三项被告三江(连云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被告姚克玄、被告褚翊、被告河南惠通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三江(连云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应给付之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139,090元,由被告三江(连云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姚克玄、褚翊、河南惠通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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