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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三江(连云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61398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06民初194号
    案号 (2016)苏0106执27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16
    发布日期 2017-02-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惠通物产(连云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剩余租金4299907元、名义货价1000元、逾期利息1148917元,并以4299907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息万分之五继续支付违约金; 二、被告河南惠通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姚克玄、连云港市和邦再生物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被告惠通物产(连云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徐淑霞对本判决上述第一项债务在3651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徐淑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被告惠通物产(连云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追偿; 四、如被告惠通物产(连云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褚翊名下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港区连岛金海岸山顶假日中心公寓02栋201室房屋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25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4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4974.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9974.5元,由被告惠通物产(连云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河南惠通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姚克玄、连云港市和邦再生物资有限公司、徐淑霞、褚翊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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