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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三江(连云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伟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61398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港商初字第00833号
    案号 (2015)港执字第019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09
    发布日期 2016-07-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惠通物产(连云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金山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168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7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返还质保金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元,由被告惠通公司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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